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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性概念”系列讲座·第八讲

侯猛:作为理解中国的“政法”

作者:文字/陈瑜豪 摄影/施雨、金上均、邓森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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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三时,“标识性概念”系列讲座第八讲在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南校园锡昌堂103讲学厅如期举行,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讲座由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人文学部副主任吴重庆主持。

“政法”:作为理解中国的标识性概念

侯猛教授以“说词”“说事”“古今”与“中外”四个角度探讨了作为理解中国的“政法”标识性概念。

鸦片战争后,有“中国高等教育之父”称号的盛宣怀上书清廷设置南洋公学(今上海交通大学前身)以练法政人才思想救国,尤其是通过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以重建政治制度。彼时盛行各省的“法政学堂”之“法政”一词很有可能来自于日本,就如“权力(利)”“法理”来源于日本一样。

不过,与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政”不同,“政法”并非是效仿西学的结果,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重建新法统,推翻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取得意识形态的领导权。“政法”概念的背后,是马列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作为支撑,而“法政”则是自由主义的法律观作为支撑。“政法”是政治法律的简称,而非政治与法律的简称。单以“政治”或“法律”包括“法制”都无法理解中国,“政法”一词恰好有助于理解中国。

侯猛教授言毕“政法”一词,顺势考察“政法”所指之事。首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公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中,“政法”一词最早出现在1927年八一南昌起义的表述:“在起义中,总指挥部设立政治保卫处,作为人民军队政法保卫工作机构。”此处的“政治保卫处”就相当于如今的公安部门。

“政法”一词第二次出现在1928年5月,毛泽东主持召开的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会上成立了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下设土地、军事、财政、政法等部。与1927年“政法”一词相比,1928年出现的“政法”是中国共产党以革命根据地作为基础建立政权后,实行法律、创建法制,因而具有标志性意义。

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参议会成立的1939年,“政法”一词可能就已开始使用了。例如,1946年边区三届参议会通过之提案中有“政法组”之说法。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国政法大学,其“政法”校名大概来源于贾潜的提议。其后以中国政法大学第一、二部为基础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以第三部为基础成立了中央政法干校,“政法”一词也被五所新成立的政法院校所采用。

2020年,侯猛教授发表了《新中国政法话语的流变》一文,较为详细地说明了“政法”所指之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法工作范围十分广泛,除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以外,也包括民政、立法、民族和监察事务。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政、立法、民族和监察事务逐渐从政法工作中剥离出去,不再被认为是“政法”的核心范畴。

“政法”概念的古今对比,也是侯猛教授关注的对象。现代、传统“政法”相同之处在于都较为强调意识形态、社会规范与身份。但传统“政法”与“礼法”“儒法”以及“宗法”本质更接近,而现代“政法”所强调的身份是“敌我关系”,正如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的询问一样。

在事关“政法”概念的中外交流问题上,侯猛教授比较了Political and legal affairs和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的语言表征。二者都是来自于中央编译局编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习近平论依法治国》英译本的翻译,前者用于“政法委员会(Political and Legal Committee)”,后者常见于“政法单位(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Bodies)”、“政法工作(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Work)”、“政法官员(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Offices)”。侯猛教授认为,“政法”译为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是不错的选择,便于在国际上进行学术交流。

“政法”:作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侯猛教授认为,虽然现在的“政法”概念还未能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但“政法法学”已经成为法学学术研究的重要概念,这得益于朱苏力教授的贡献。朱苏力教授认为,政法法学目的是针对改革开放初的“极左”话语,为了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而在政治上论证其合法性和正当性。这种法学话语的思想理论资源基本上是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包括从孟德斯鸠、洛克、卢梭、马克思等,甚至包括后来的韦伯的理论、现代化理论等,并不是近代意义上强调法律职业性的法律思想。

“政法”不是法学的标识性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不是法律的标识性概念。“政法”作为独立的词仅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具有政法工作经验”。“政法”说到底是党内的政治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但政治话语与法律话语并非完全不兼容,法律中就有许多政法关键词,如“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领导”“公有制”等。

从政法迈向法治,不是政法话语的使用减少,而是在公开表述和对外宣传更多提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法治话语。从八二宪法到党的十五大,再到宪法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赋予了当代中国法治体系更为丰富的内涵。这都表明政法的内涵与时俱进,也让政法迈向法治成为一种可能。

就此而言,政法就具有三层含义,第一是意识形态,即马列主义法律观;第二是建政,包括夺取政权,建国以后建立基层政权,各级要建立人大;第三是社会稳定,这在两项重要的政法工作得以体现,即“平安中国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

结 语

在结语部分,侯猛教授对强世功教授有关“小政法”与“大政法”的二分法进行了改进,并提出,小政法是研究公、检、法、司、国安甚至与监委之间的关系;大政法的讨论则是党领导法治关系的讨论,即党如何领导立法、支持司法以及守法的讨论,实质上是如何全面依法治国的讨论。

其次,侯猛教授强调要通过理解政法工作机制、体制和传统,重新思考中国法体系和法秩序。今日中国的法体系和法秩序讨论偏重于法律规范或法释义学、法教义学,造成“书本中的法”同“行动中的法”相背离。因此,要关注中国实践中“行动的法”,即政法工作机制是什么?如何运转?政法传统如何形成?

最后,侯猛教授认为学者可以通过研究一系列的政法关键词,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许多法学的标识性概念来自于政法工作的经验,如“协调”、“过问”、“督查”和“巡视”等,然而法学研究者对此关注较少。现行宪法中的诸如“革命”、“人民”、“祖国”、“妇女”、“劳动”、“民族团结”等概念,如若不从政法角度进行研究,就无法很好地建设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建立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还需要去了解中国革命、改革、建设的历史,形成研究自觉。这种自觉是如费孝通先生所题的文化自觉,通过“我看人看我“,来塑造我们自己的文化,这样所形成的标识性概念才既具有中国特色,也具有国际视野。

提问互动环节

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肖滨教授认为,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党政体制中来把握政法概念,恰恰是政治学研究的优势。他还认为,认识政法的运作或者法律体系时,要注意政法逻辑和法治逻辑的交织,当下我们正在从政法逻辑逐步转向法治逻辑,还需从政治学或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角度方能阐释清楚。

对此,侯猛教授指出,政法的实际运行本身就与制度逻辑存在背离。例如,宪法规定的是法院(法)、检察院(检)、公安(公)的顺序,但实践中的顺序是公、检、法。行动上的逻辑本身就不符合文本上的逻辑,这种冲突未来还可能一直存在。

但是,政法概念的法学与政治学的研究视角可以相互补充。党政体制更像是外部视角,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研究,法学则更像内部视角。这两方面的政法研究都是必要的。学术研究多了,学术话语也就越多,作为学科意义上的与政法有关的标志性概念、政法关键词就会越来越多。

中山大学哲学系黄涛副教授提出,如果说政法概念体现了用法的思维去涵盖政治社会的转向,然而政治活动的本质一定是存在的,那么,如何在法治中将政治逻辑和法律逻辑协调起来去处理中国的现象?

侯猛教授认为,在分析意义上,政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似乎很难兼容,甚至非此即彼。但如果从马克思主义立场来看,法律的本质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强调法的阶级性,那么法治本身就是政治的法治。

吴重庆教授提及政法与法律兼容性的问题,如果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又该如何回应普适性的法律话语?

侯猛教授指出,党在革命过程中一直关注并解放被压迫的阶级,聚焦于土地法、劳动法和婚姻法,分别涉及农民、工人和妇女。这是人民性的重要体现。从政法到法治并不是一个彻底的转向或断裂的历史过程,而是在不断追求发展,与国际对话的过程。我们的政法工作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也是在分享全世界共有价值的基础上不断增量的过程。

(文章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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